内容介绍:
案例焦点:激励对象认为公司向工商和税务部门申报的利润金额低于实际利润,而公司又没有做审计,这时公司给激励对象分红时到底如何计算?怎么避免这类风险?
案例焦点
激励对象认为公司向工商和税务部门申报的利润金额低于实际利润,而公司又没有做审计,这时公司给激励对象分红时到底如何计算?怎么避免这类风险?
基本案情
胡家平(化名)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2007年10月30日进入CTC公司工作,担任信用分析师。2007年12月30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30日至2010年12月29日止。2010年12月31日,胡家平向CTC公司提出辞职。2011年1月13日,胡家平签署了离职交接单,最后工作至当日。
CTC公司于2007年实行的《CTC公司股权激励基本规章(决案)》规定:草案所拟定的股权按照不同部门或公司设定,并按照相关公司赢利状况执行,合伙人总人数控制在员工总数的1/3以内;执业合伙人(指股权激励对象)的评定每年进行一次,经过股东认可的员工并按照工作年限、职位、岗位级别、业绩、综合素质等标准进行评定;股份持有人只在任职期间有效;执业合伙人每年考评一次,以决定合伙人的升降和退出,当年评定达到合伙人条件的从下年开始享有合伙人权利,但享有该权利的合伙人必须在第二年的考核中符合要求,否则不享有合伙人权益;执业合伙人主动离开公司应提前至少1个月通知;与公司终止用工合同关系,公司有权收回股份等。
2009年3月13日,CTC公司向胡家平出具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内容为“兹有CTC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员工胡家平先生,因其优异的表现和出众的工作能力,根据考核并经本公司全体股东讨论一致通过,决定赠予胡家平先生本公司股权3%,以资奖励。”该股权凭证注明“本股权凭证只作公司内部分红权证明,不可作其他用途”。
CTC公司2009年度年检报告中的“全年净利润”为61,203.95元,如果以此为基准计算,胡家平持有的3%股权最多可以分红1836元(61,203.95元×3%)。实际上2010年2月23日,CTC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胡家平支付2009年度分红24,447元,远高于“全年净利润”的3%。
2010年9月16日,CTC公司两位股东徐S和赵DY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截至2010年7月31日未分红利润为540,405.77元。
CTC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显示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94,064.91元;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填报的“二○一○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利润表上显示“利润总额”也是这个数。
胡家平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该两份证据上的利润金额仅是向相关部门申报的数据,未经审计,不能将CTC公司自行制作的财务数据作为认定依据,且与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的截止7月底的利润相比,相互矛盾。胡家平坚持申请对CTC公司2010年度的利润进行审计,并同意预缴相关审计费用。CTC公司对审计提出异议,明确表示不予配合审计。
2011年12月6日,胡家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CTC公司支付2010年度提成27,792.30元。仲裁委员会认为,胡家平要求CTC公司支付的2010年度提成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不作处理。于是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CT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甲2010年度分红27,792.30元。也就是没有按照CTC公司向工商和税务申报的利润总额计算。
CTC公司不服,认为《CTC公司股权激励基本规章(决案)》规定执业合伙人与CTC公司终止用工劳动关系,CTC公司有权收回股份,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无需支付胡家平2010年度分红27,792.30元。二审法院会支持CTC公司的主张吗?
法律分析
根据《CTC公司股权激励基本规章(决案)》,胡家平于2009年达到合伙人条件,其2010年享有合伙人权利。胡家平于2010年12月31日向CTC公司提出辞职,并最后工作至2011年1月13日,《CTC公司股权激励基本规章(决案)》虽规定执业合伙人与CTC公司终止用工劳动关系,CTC公司有权收回股份,但胡家平2010年全年为CTC公司提供劳动,其仍有权获得在职期间的2010年度的分红。
关于CTC公司2010年度的利润。CTC公司主张其2010年度的利润为94,064.91元,为此提供了2010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予以证明。胡家平提供了CTC公司2009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结合CTC公司实际发放的2009年度分红的事实予以反驳。CTC公司2009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显示的该年度利润为61,203.95元,胡家平2009年度获得的分红为24,477元,双方确认胡家平2009年度的分红是CTC公司内部利润的3%。按照CTC公司提供的2009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载明的利润和3%的分红比例,计算所得2009年度分红的金额与胡家平实际获得的2009年度分红数额存在较大差额,对此CTC公司解释称,公司是按照内部利润的3%发放分红的,因胡家平2009年度表现不错,公司愿意多支付,但该解释缺乏说服力,不予采纳。
CTC公司提供的2010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上的利润数据不能真实反映CTC公司2010年度的利润,该利润数据不能作为本案分红的计算依据。又因在胡家平坚持要求对CTC公司2010年度利润进行审计的情况下,CTC公司明确拒绝配合审计,致使本可查清的CTC公司2010年度利润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结论予以认定,CTC公司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结论
根据CTC公司两位股东徐S和赵DY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的截至2010年7月31日未分红利润为540,405.77元,推算出CTC公司2010年度的利润为926,409.89元。根据CTC公司利润的3%的分红比例,CTC公司应当支付胡家平2010年度分红27,792.30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CTC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作为激励对象的胡家平最后完胜。
风险评述与防范策略
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公司在考核期间要用财务数据体现的业绩应当审计,并且老板要以实际审计的财务数据为标准来考核,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分红的依据,千万不要试图用缩水的数据蒙骗为公司卖力的激励对象。不要用这种小聪明来省钱,因为激励对象也不傻,一旦被发现,他们会有被玩弄的感觉,他们对公司的认同感和信赖感将土崩瓦解。如果老板抱着哄小孩的心态,我建议最好别做股权激励,因为这样做会使人心丧尽,最终得到的可能是负激励。
公司讲诚信员工有信心。信任和信心是支撑股权激励这座桥梁的两个桥墩,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可信度是保障股权激励取得成功的基石。员工离开一家公司就像女人离婚一样,都是平时累积了太多的怨气,内心经历太多的煎熬和挣扎,或者是遇见能明显给自己带来更大幸福的男人,犹豫再三,终于有一天无法忍受现状提出离婚。如果员工在现有的公司不是委屈太大或者收入待遇相差太远,一般不会选择离开。另外,能够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取得公司股权的员工都是对公司有过重大贡献并得到股东赏识的人才。所以即使Ta选择离开,也要好聚好散,该给的分红按照规定一分不少并及时支付,公司与员工之间都应该存有一份感恩之心,这样离职的员工就不会带着仇恨离开公司,也少一个到处讲公司坏话的“宣传员”。
善待员工成就公司。有远见的公司会把离职的员工继续当成有益的合作伙伴,像阿里巴巴、华为和宝洁等中外优秀的公司还专门成立服务前员工的部门,持续保持与离职员工的良好关系,提供实用的福利政策,也为公司赢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社会资源。
这样,在职的其他员工也会对公司更加信任,在一个诚信宽容的公司发展,激励对象一定会更有信心。因为他们能深切感受到只要自己努力工作,公司就不会亏待自己。华为创业初期遇到巨大的经营困难,但任正非做到了离职员工及时结清全部工资,深得人心,为华为的发展赢得了转机。
本文选自胡礼新律师专著《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实操》(中国铁道出版社)
地址:北京东城区北三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
电话咨询:159 0148 3894
邮箱:safe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