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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计划书收益预测错误遭到投资者索赔

商业计划书收益预测错误遭到投资者索赔

内容介绍:
为了吸引投资,神牛公司在《商业计划书》中预测其公司收益可达76%。刘白梦作为新的投资者与神牛公司全体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投资2亿元,结果公司未达到预测收益率,刘白梦实际上也只投资了5000万元。刘白梦以神牛公司及其股东用《商业计划书》欺骗他为由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是否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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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吸引投资,神牛公司在《商业计划书》中预测其公司收益可达76%。刘白梦作为新的投资者与神牛公司全体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投资2亿元,结果公司未达到预测收益率,刘白梦实际上也只投资了5000万元。刘白梦以神牛公司及其股东用《商业计划书》欺骗他为由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是否会支持?

案情摘要 

为了吸引投资,神牛公司在《商业计划书》中预测其公司收益可达76%。刘白梦作为新的投资者与神牛公司全体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投资2亿元,结果公司未达到预测收益率,刘白梦实际上也只投资了5000万元。刘白梦以神牛公司及其股东用《商业计划书》欺骗他为由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是否会支持?
 

股权故事(真实案例改编) 

2010年神牛公司资金比较紧张,借款的话又没有银行要求的抵押物,于是就考虑用股权融资,也就是找投资人对公司投资,公司再给投资人相应的股权,让投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样投入公司的钱就不用偿还,可以长期使用。从专业人员的角度讲就是“增资扩股”。 

正在神牛公司到处寻找投资人时,刘白梦经人介绍与神牛公司创始人张健林磋商投资入股的事,神牛公司提供了大量比较分析,说具有独一无二的行业优势,拥有国际GXB联合研究中心、中英LSL研究所等项目。还多次说神牛公司拥有先进的专利技术和符合国际标准的GXB库。特别是神牛公司在《商业计划书》中描述今后五年平均年收益率为76%,刘白梦感觉分析的有道理,认为《商业计划书》对神牛公司发展前景的描述比较靠谱,于是就与神牛公司原来几个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书》。 

《增资协议书》约定刘白梦在2011年5月底之前向神牛公司增资2亿元,但刘白梦一共只投入增资款5000万元。后来,刘白梦又通过向神牛公司借款及将出资款转让给他人的形式收回了5000万元。此后,神牛公司发展不温不火,刘白梦也就对神牛公司不太关心了。 

可是,2015年11月神牛公司与某上市公司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由上市公司以16亿元人民币收购神牛公司80%股权,此项交易意味着神牛公司2015年动态市盈率为65倍。 

这样一来就激起了刘白梦对神牛公司的高度关注,刘白梦就找神牛公司交涉自己的投资权益,但由于利益差距太大根本没法谈拢。于是,2017年刘白梦以神牛公司当初的《商业计划书》的内容在欺诈为由要求神牛公司赔偿损失,并要求公司原股东、资产评估公司承担责任。 

刘白梦的主要诉讼理由: 

一、《商业计划书》及张健林的介绍存在商业欺诈:1、张健林入股的四项专利技术系张健林自别人手上无偿受让而来,该专利技术价值却评估为6000万元。2、当初融资时在《商业计划书》中描述公司五年内平均收益可能达到76%。可是实际收益并没有达到76%,正是因为张健林及神牛公司的虚假陈述,并承诺公司收益可能达到76%以上。刘白梦才与张健林等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书》,同意入资神牛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刘白梦以借款及转让股权的方式收回投资本金,但他们骗取刘白梦的5000万元投资款长达两年之久,给刘白梦造成包括预期收益在内的重大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却驳回了刘白梦的诉讼请求,他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刘白梦一审诉讼请求。 

法院另外查明如下事实: 

一、《商业计划书》反映了公司管理层对一些未来事件的看法,明确说明会受到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并建议投资人通过自己的分析来做出独立的判断。刘白梦主张的76%收益只是预测的收益率。 

二、国际GXB联合研究中心和LSL研究所是经省卫生厅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平台,与神牛公司切实有合作。 

三、神牛公司不是《增资协议书》的当事人。 

四、专利技术出资已经评估机构评估,并办理了转让手续,股东出资合法有效。刘白梦主张专利技术价值不足6000万元,评估报告错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最终结果 

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1、刘白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神牛公司赔偿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如果有,刘白梦要求公司及股东、资产评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刘白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神牛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刘白梦明确要求神牛公司向其赔偿损失是因神牛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刘白梦要求神牛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是神牛公司向其出具的《商业计划书》中存在虚假陈述,主要表现在神牛公司利用《商业计划书》进行虚假不实宣传,尤其是《商业计划书》载明五年平均年收益率为76%。虽然《商业计划书》中载有相关年收益率,但《商业计划书》在"前瞻性说明"部分明确载明:本融资计划书载有前瞻性陈述,基于其形式使然,该等陈述可能会受到各种风险和不明确因素的影响;使用"预测"、"相信"、"预期"、"计划"……及类似字眼来表达有关各种前瞻性陈述;该等陈述反映了管理层目前对一些未来事件的看法,会受到若干风险、不明确因素和假设的影响。因此,建议投资人通过自己的分析来作出独立的判断。故《商业计划书》系神牛公司为融资所作的可能性预测,而不是神牛公司对刘白梦作出的投资回报的承诺,刘白梦作为投资人,应调查核实该《商业计划书》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可能性,并对神牛公司的发展前景作出分析和商业判断,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对神牛公司进行增资。《商业计划书》不能作为认定刘白梦与神牛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刘白梦关于因神牛公司向其出具《商业计划书》,神牛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构成欺诈,并要求神牛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2、案涉《增资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刘白梦与张健林等股东,神牛公司不是《增资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且《增资协议书》并未就神牛公司向刘白梦保证收益率进行约定,刘白梦不能就《增资协议书》要求神牛公司承担责任。 

3、刘白梦与神牛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增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增资协议书》的约定,如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签订《增资协议书》的各方当事人只能基于该协议书的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从各方当事人履行《增资协议书》情况看,《增资协议书》约定刘白梦的投资义务为2011年5月底之前向神牛公司增资2亿元,但刘白梦仅投入增资款5000万元,刘白梦后续不但未按《增资协议书》的约定继续投入增资款,而且通过与神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上述已出资的5000万元增资款全部收回,至此,刘白梦对神牛公司已不再享有投资者应享受的权益。故在《增资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当事人已部分履行《增资协议书》的情况下,刘白梦要求神牛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二、因刘白梦要求神牛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故刘白梦要求神牛公司原股东、资产评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的基础不存在,故该请求不能成立。 

 

本文选自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的《股权冲突预防与应对策略》(作者:胡礼新),若转载请注明本文作者及来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