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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公司股权时股价如何确定?
来源: | 作者:赛风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22-09-21 | 32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典案情

张某诉海坑公司赔偿其800万元损失费,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海坑公司向张某十日内赔偿800万元损失费。海坑公司不服气,便上诉到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因为中国是两审终审制,只要是二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一收到就立即生效。

收到二审判决后,张某请律师一查,发现海坑公司已经被多个债主申请强制执行了,现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怎么办?经过团队公司法专业律师的调查,惊喜地发现海坑公司还持有某供应链公司38%的股权,且这些股权没有被质押,也没有冻结。

此外,某供应链公司经营得还不错,注册资本8亿元。但净资产多少不知道,每年利润多少也不知道。如果要执行海坑公司持有的某供应链公司的股权,该拍卖多少合适呢?怎么确定合理的股价呢?

如何确定被执行股权的参考价一直以来是实践中的难点。由于股权价值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被执行股东在该公司持股比例大小等因素,并不像其他动产、不动产可以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参考价。因此,实践中基本都会采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以评估的方式确定股权参考价。但是,即使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基于股权的特殊性,评估亦存在较大难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不配合提供财务资料或财务资料不足导致无法评估或评估不准确等。


作者:胡礼新律师


实践中应把握住的三大重点

第一,人民法院在对涉案股权执行前,可先对该股权进行查封,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被查封的股权,并且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也可将股权作价后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剩余债务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超出部分由申请执行人以现金给付等方式返还被执行人。所以,本案中张某聘请了我们团队的律师后,律师建议先对海坑公司持有某供应链公司38%的股权进行冻结。这样就锁定了可以变现的财产,以便达到执行目的。

第二,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责令股权所在公司(如本案的某供应链公司)、被执行人(如本案的海坑公司)提供,拒不提供的,可强制调取。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起拍价应参照参考价予以确定,但如果股权因资料不足、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评估机构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结果或者补正结果为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补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


律师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对股权作价限缩于评估,人民法院依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股权参考价、起拍价、变卖价,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与执行法院沟通,推动股权处置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愿意垫付评估费用、希望简化程序等,双方可以去法院协商确定参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