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古语有云:“武能安邦,文可治国”,武将讲究“攻无不克,战无不胜;文官讲究“纵横谋略、运筹帷幄”,可见古代国家治理就有文武之分,武将主战、文官主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种国家治理中的文治武功与现代企业法务治理的分工其实大同小异、如出一辙。
作者:张民元
古语有云:“武能安邦,文可治国”,武将讲究“攻无不克,战无不胜;文官讲究“纵横谋略、运筹帷幄”,可见古代国家治理就有文武之分,武将主战、文官主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种国家治理中的文治武功与现代企业法务治理的分工其实大同小异、如出一辙。
一、社会公众对“企业法律顾问诉讼回避制度”的质疑;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曾提到建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回避制度”,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为:(1)法律培训;(2)建章立制;(3)调解纠纷;(4)绩效考核;(5)诉讼管理;(6)应急处理六大法定职责。这个观点一经提出就遭遇了太多批判性意见,许多同行及企业管理者都纷纷质疑:“企业不可能没有诉讼,而企业发生诉讼了,企业法律顾问却不代理企业打官司,聘请法律顾问有何用?”。
面对种种质疑与困惑,笔者在本篇文章开头,就提出了国家治理中有文武之分,企业法务治理也应当如此,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文官”,承办企业非诉讼法律事项,为企业治理出谋划策运筹帷幄,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诉讼律师作为企业的“武官”,承办企业具体的诉讼事务,诉讼案件的代理,为企业诉讼纠纷上阵杀敌,征战沙场。文武之道应相辅相成,才能做到互利共赢。
二、在诉讼事务中,企业法律顾问“文治”的职责范围;
企业的诉讼律师与非诉讼律师如何做到相辅相成?笔者认为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到企业的诉讼管理中去,诉讼管理应当成为法律顾问的法定职责之一,具体来讲,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的诉讼管理事项中应当涵盖以下职责:
(1)诉讼必要性分析;法律顾问应对企业的纠纷是否必须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开展必要性分析,能采用协商、调解等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事项尽量应当避免诉至法院,以免造成企业和社会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浪费。
(2)诉讼律师的聘任与解聘;在不得不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企业争议的情况下,顾问律师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对律师行业的了解,帮助企业招兵买马,与企业共同完成诉讼律师的选聘与解聘工作,包括诉讼律师人选的确定、案件委托合同的谈判、案件思路的交底、律师代理费用的支付、诉讼过程中的庭前分析和庭审跟踪、诉讼结果评价等与诉讼律师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3)证据分析及庭前准备工作;顾问律师应共同参与到案件证据收集及分析工作中去,对证据的真实性、全面性进行管控,在案件开庭前,应当组织委托人与诉讼律师开展庭前证据分析工作,以确保双方思路一致,做到证据收集充分详实,举证合理,保证案件证据质量。
(4)参与重大案件庭审;法律顾问通过参与重大案件的庭审,以此来判断与评价诉讼律师的出庭表现、法院态度,并参与重大案件的分析与讨论,保障诉讼律师的案件代理质量。
(5)参与诉讼案件结案之后的跟踪、执行工作;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法律顾问律师应当及时跟进,掌握案件执行进展,确保案件的判决得到有效的执行。
(6)诉讼绩效评价与诉讼代理质量考核评估;法律顾问应对诉讼律师的代理工作进行评价,法律顾问作为既独立于委托人又独立于诉讼律师的第三方,应对诉讼案件的诉讼成果和诉讼律师的工作成效开展评估认证,包括判断诉讼律师的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到位,诉讼证据收集是否全面、举证是否充分,庭审的思路及表达是否合理,代理词的代理思路及代理观点是否准确,诉讼结果是否符合企业预期、诉讼的最终效果是否符合企业的预估和诉讼目标等。
以上是笔者提出的法律顾问诉讼管理职能的具体内容,但该项制度在实践中是否能够有效施行,取决于企业是否建立相应的配套规则体系,否则企业诉讼案件的“文治”与“武功”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无法落到实处。
三、如何实现企业法律顾问的“文治”与诉讼律师的“武功”并举;
如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体系,如何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如何实现企业法律顾问的诉讼管理职能,笔者结合近20年的法律顾问服务经验,提出以下构建原则:
(一)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准入资格制度;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根据意见的精神,将法律顾问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并列,确定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除了应该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之外,法律顾问应当是从事相关法律服务满五年以上,积累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之后,才能胜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职务,也才有可能在法律顾问实践中参与诉讼事务的管理与评价。
(二)坚持法律顾问的独立性、中立性原则
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法律顾问的选任和执业不受外力干扰,包括法律顾问主体地位、专业地位两个方面。主体地位独立是指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不是从属于聘请单位的内部员工,而是聘请单位从外部选聘的独立法律职业人员;专业地位独立是指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判断和专业意见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且企业法律顾问在专业服务中的言辞和执业行为享有法定的豁免权。法律顾问的中立性原则是指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的普遍性和非特定性,不因为任何利益群体的影响而有特定的偏向。
法律顾问坚持独立性与中立性的原则,才能确保法律顾问能够不偏不倚对诉讼律师的工作进行管理、评价和监督考核。
(三)建立法律顾问利益回避制度
法律顾问作为独立第三方,在参与诉讼事务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顾问诉讼案件利益回避制度,对于其任职顾问单位的诉讼案件,不得介绍或者变相介绍给其执业所在事务所的律师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代理人,不得在诉讼案件管理过程中收受回扣、贿赂或者其它财礼,从而影响对诉讼事务管理中评价和考核的公正性。
笔者以为:只有在上述配套规则建立之后,才有可能切实将诉讼管理职能予以规范化施行,否则法律顾问的诉讼案件管理职能就仍然只能是空中楼阁、水中之月,镜中之花。
《魏徵秘史》中曾云“自古天下因武将而定,天下用文臣而治”,一个企业的管理也应当令之以文,齐之以武,而不宜将文武之责混为一谈,也不应当再让顾问律师既是非诉讼专家,又是诉讼专家,唯如此才能发挥各自文武的优势,为企业的良性治理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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