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公司法律 
擅长公司法及股权疑难法律业务
查看详情>>
您当前的位置:
未按部门规章报备的股权转让合同

未按部门规章报备的股权转让合同

内容介绍:

罗丽娟持有丽娟航空91%的股权,罗丽娟与项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向项菁转让65%的股权,价款1亿多元。

之后,项菁支付1000万元订金后,剩下的价款未支付。后丽娟航空65%股权过户至项菁名下,但未在民航局报备。到底谁在违约?项菁是否有权单方将《股权转让协议书》解除? 


0.00
0.00
  

内容介绍:

罗丽娟持有丽娟航空91%的股权,罗丽娟与项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向项菁转让65%的股权,价款1亿多元。

之后,项菁支付1000万元订金后,剩下的价款未支付。后丽娟航空65%股权过户至项菁名下,但未在民航局报备。到底谁在违约?项菁是否有权单方将《股权转让协议书》解除? 



案情摘要 

罗丽娟持有丽娟航空91%的股权,罗丽娟与项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向项菁转让65%的股权,价款1亿多元。丽娟航空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罗丽娟的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项菁向罗丽娟支付1000万元订金,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丽娟航空65%股权过户至项菁名下,罗丽娟完成相关的民航局备案手续,项菁在2015年6月20日前再支付1000万元。剩余款项在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并在民航局报备后一次性付清。 

之后,项菁支付1000万元订金后,剩下的价款未支付。后丽娟航空65%股权过户至项菁名下,但未在民航局报备。2015年下半年,罗丽娟向法院起诉认为65%股权已过户给项菁,要求项菁支付剩下的股权价款。项菁反诉认为,罗丽娟一直未在民航局报备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协议。那么,到底谁在违约?项菁是否有权单方将《股权转让协议书》解除? 


股权故事(真实案例改编) 

丽娟航空成立于2005年1月,股东为罗丽娟、费劳师和大龙航空,其中罗丽娟持股91%。 

2015年5月5日,罗丽娟同项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罗丽娟将丽娟航空65%的股权转让给项菁。协议第三条“协议成立的前提条件”约定:一、法律要件。1、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经丽娟航空其他股东书面承诺同意、并放弃相应的优先购买权;以及,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事宜,经丽娟航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二、实质要件。罗丽娟将所有相关档案文件已转移至丽娟航空的独立办公场所。 

第四条“协议生效的前提要件”约定:一、法律要件。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以及相应的合同、章程的修改,经相关有权机构批准。二、实质要件。1、协议项下项目,已获得民航局对该项目的批准,或者民航局授权批准该项目的文件、或者其他有权批准该项目的证明文件。并且,已获得完备的相关资质、运行合格等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生产许可文件、试飞行的合格证明、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2、……。 

第五条“股权价格及支付”约定:一、股权转让价格。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根据双方协商价值确定,丽娟航空估值总金额为15730万元。65%股权价格为10224.5万元。二、股权价款支付。1、双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之一部分即诚意金1000万元,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预付款,由项菁一次性汇入罗丽娟的指定账户。2、双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并协议项下丽娟航空65%股权已合法过户至项菁名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项菁除首期1000万元外,5月25日之前支付500万元,6月20日之前500万元,其余款项在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并在民航局报备后一次付清,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股权转让的实施”约定:1、双方确认并同意,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罗丽娟应将其持有的丽娟航空65%的股权转让予项菁,并完成相关登记批准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和民航管理局等。上述相关登记批准备案手续完成后,视为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完成。2、项菁应当协助罗丽娟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相关批准备案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以供办理转让批准备案手续之目的使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1、协议正式生效后,各方应积极履行有关义务,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及保证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之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交易额之10%的违约金。2、上述损失的赔偿及滞纳金、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同日,丽娟航空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如下:一、同意变更公司股东,增加一名自然人股东项菁;二、同意原股东罗丽娟向项菁转让其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三、原股东罗丽娟将其在丽娟航空的部分股权5243.42万元,按5243.42万元转让给项菁;四、受让人项菁须于2015年5月25日前,支付500万元,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500万元给出让人罗丽娟;其余款项在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并在民航局报备后一次付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协议签订后,2015年5月6日,罗丽娟将相关档案文件转移至丽娟航空的独立办公场所;丽娟航空出具《证明》,载明“经核实并无因投资应转入应收票据的情形”。同日,项菁向罗丽娟个人账户转账支付1000万元。 

2015年5月1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丽娟航空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将项菁登记为丽娟航空持股65%的股东。 

2015年11月14日,罗丽娟、项菁等在深圳市召开会议并形成《备忘录》,鉴于:丽娟航空的临时经营许可将于2015年12月4日到期,公司在到期后可能面临许可证被民航局撤(注)销,为尽可能避免发生这种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备忘:……三、为便于采用重组方式解决上述许可资质问题,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1、同意引进大型航空企业、或地方政府、或有实力的企业与丽娟航空进行合作。以解决重组所需的人员配备及发展计划问题,以达到保住或再次获得丽娟航空经营许可证的目的……。3、无论任何一方找到意向合作伙伴,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共同商讨合作方式,以尽可能最快地促成合作……。 

2015年10月8日,丽娟航空与某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后丽娟航空注册资本金增加至8亿元,某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65%,目前已经获得了当地政府的批准,正按照民航局149号令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015年12月6日,丽娟航空发电子邮件给项菁,要求后者将报备材料提供给公司。 

2016年2月24日,丽娟航空向民航西南局提交公司股权重组申请材料,民航西南局于次日回复《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具体包括:……4、申请人项菁个人履历表请补充完整。 

2016年3月1日,罗丽娟向项菁邮寄发出通知,告知向民航西南局申请事宜,并将项菁应补充的个人履历表附随本通知一并发送,要求项菁补充完整并于接到通知起7日内提供给公司用于办理许可手续。逾期不提供的,视为项菁拒绝办理许可手续,由此造成的无法办理许可手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项菁承担。 

罗丽娟与项菁对于支付剩余股权对价款与向民航局备案的先后履行顺序一直有分歧,再加上罗丽娟还在项菁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丽娟航空同某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项菁感觉与罗丽娟的合作很不顺畅,便心生退意。于是2016年3月28日向罗丽娟邮寄发出《关于解除的通知》,载明: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第1款约定,罗丽娟应于2015年5月19日前完成相关登记批准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和民航管理局等。合同签订后,罗丽娟未能如期履行报备和批准义务,而是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月后,才向民航西南局备案。另外,罗丽娟还在项菁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某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现通知如下事项:1、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2、限罗丽娟于收到通知7日内,返还项菁支付的股权转让预付款1000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支付约定违约金1022.45万元。 

收到项菁邮寄发出的《关于解除的通知》后,罗丽娟就意识到项菁已决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了,下一步可能就要去法院诉讼。可是眼看民航西南局备案就快办好了,项菁还有几千万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经过一番考虑之后,罗丽娟决定反客为主,率先向法院起诉项菁,让其尽快支付剩下的股权转让款。于是,罗丽娟立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项菁向罗丽娟支付股权转让款9224.5万元;2、项菁向罗丽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3、案件受理费由项菁负担。 

项菁接到起诉状后觉得有点意外,本来自己是主张权利方,怎么成了被告,于是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罗丽娟向项菁返还股权转让预付款1000万元,并赔偿该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43万元;2、罗丽娟向项菁支付违约金1022.45万元;3、诉讼费由罗丽娟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一、由项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丽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二、驳回原告罗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项菁的反诉请求。 

项菁不服一审判决,坚持认为案涉协议未办理行政审批、登记手续还未生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罗丽娟返还项菁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以及该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712430.56元。3、一、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由罗丽娟承担。 

 

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项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1、《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生效,如果生效,该合同是否应该解除。2、《股权转让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一、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生效,如果生效,该合同是否应该解除的问题。 

1、关于案涉协议是否成立的问题。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是合同成立。案涉协议第三条约定了“协议成立的前提条件”,我们知道,案涉协议由罗丽娟与项菁共同签订,其中涉及的股权转让事宜经丽娟航空其他股东书面承诺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且经丽娟航空股东会决议通过,罗丽娟已将所有相关档案文件转移至丽娟航空的独立办公场所。上述行为均已满足案涉协议第三条“本协议成立的前提要件”中双方约定的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和实质要件,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所以,案涉协议已成立。 

2、对于案涉协议成立后是否生效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案涉协议第四条约定了“协议生效的前提要件”,按照此约定,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过工商登记部门批准,协议项下的项目已获得完备的相关资质证明,罗丽娟已将相关票据权利转移至丽娟航空,上述行为均已满足案涉协议第四条“本协议生效的前提要件”中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及实质要件。所以,该协议已生效。 

3、对于项菁所称案涉协议未办理行政审批、登记手续而尚未生效的主张。首先,从案涉协议多次提到的“自本协议生效……其余款项在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并在民航局报备后一次性付清”、“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并完成相关登记批准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和民航管理局等”等约定可以看出,案涉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向民航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其次,项菁所依据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未明确规定相关民事合同未经过行政许可是否生效的问题,中国民航总局149号令系部门规章,并非合同法判断合同效力的条件中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且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自然人之间转让股权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虽然按照该令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审核,民航企业不得联合重组改制”,但该条款应为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法定条件,故案涉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并有效。 

4、关于合同是否应该解除的问题。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股权的移转是签订此类合同的主要目的而非公司是否正常运转、是否盈利,当事人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股权的转移和对价的支付,从而最终实现股权的转让。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已经过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变更,项菁已事实上受让了罗丽娟所持的丽娟航空65%股权,罗丽娟亦已取得部分股权转让款并履行了将档案文件移交至丽娟航空独立办公场所的义务,项菁受让股权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综上,罗丽娟不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目的已基本实现,项菁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 

二、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对于项菁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五条“股权价格及支付”的条款,项菁在2015年5月25日前及2015年6月20日前分别支付500万元,该义务履行的前提条件是“协议生效”和“丽娟航空65%股权已合法过户至项菁名下”,并未附加罗丽娟完成相关的民航局备案手续为前提条件,该条还进一步约定“剩余款项在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并在民航局报备后一次性付清”。上述约定与各方签订的《股东会决议》第四条记载一致。综合分析,依照案涉协议第五条“股权价格及支付”的约定来判断双方争议的履行义务何者在先更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项菁支付两个500万元的义务在先,罗丽娟向民航局报备的义务在后,项菁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于法无据,项菁在受让了丽娟航空65%股权后,未向罗丽娟支付两个500万元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2、对于罗丽娟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股权转让的实施”的约定,罗丽娟应在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和民航管理局等。现罗丽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报备的义务,亦构成违约。且项菁支付除两个500万元以外的剩余款项义务的前提条件为“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并在民航局报备后一次性付清”,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本文选自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的《股权冲突预防与应对策略》(作者:胡礼新),若转载请注明本文作者及来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