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申请人于2014年3月26日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签订编号为DMHYO34号的《合伙协议》),约定申请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000 (指人民币,下同)加入被申请人一,约定年化收益率为18%。《合伙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于2014年3月26日支付了全部本金,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了10个月利息共计40000元之后再未支付过利息,也未偿还本金。2015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二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申请人已根据(合伙协议》转账3000000借贷期限为12个月,利息为本金的18%,按月支付,满12个月即2015年3月25日本金及所欠利息全部支付给申请人。2014年4月10日,中宏今运向申请人出具《担保函》,承诺为申请人进行资金担保保证,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内容介绍:
申请人于2014年3月26日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签订编号为DMHYO34号的《合伙协议》),约定申请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000 (指人民币,下同)加入被申请人一,约定年化收益率为18%。《合伙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于2014年3月26日支付了全部本金,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了10个月利息共计40000元之后再未支付过利息,也未偿还本金。2015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二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申请人已根据(合伙协议》转账3000000借贷期限为12个月,利息为本金的18%,按月支付,满12个月即2015年3月25日本金及所欠利息全部支付给申请人。2014年4月10日,中宏今运向申请人出具《担保函》,承诺为申请人进行资金担保保证,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4年3月26日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签订编号为DMHYO34号的《合伙协议》),约定申请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000 (指人民币,下同)加入被申请人一,约定年化收益率为18%。
《合伙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于2014年3月26日支付了全部本金,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了10个月利息共计40000元之后再未支付过利息,也未偿还本金。2015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二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申请人已根据(合伙协议》转账3000000借贷期限为12个月,利息为本金的18%,按月支付,满12个月即2015年3月25日本金及所欠利息全部支付给申请人。2014年4月10日,中宏今运向申请人出具《担保函》,承诺为申请人进行资金担保保证,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为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本金3000000元:
2.被申请人一按照每年18%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被申请人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为450000元(计算公式为: 3000000X 18%/12X10=450000);
3.被申请人一承担申请人应付本案律师费,按基础律师费N元+申请人得到支持和执行的本金X6%+申请人得到支持和执行的(利息+滞纳金) X 10%为标准;
4.被申请人一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5.被申请人二对以上仲裁请求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为支持其仲裁请求,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包括:
1.《合伙协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之间的权利义务。
2.《担保函》,证明中宏今运为申请人本金及收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投资的金额、期限及收益率。
3.银联商务,证明申请人于2014年3月26日已向被申请人支付3000000元本金。
4. 《收据》,证明被申请人一已收到申请人支付的000000元本金。
5.被申请人工商档案,证明被申请人一的投资人只有2名,申请人被未登记为投资人。
6.被申请人二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曾程为被申请人二的大股东,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兼任执行董事、经理职务。
7.顺丰速运单,证明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邮寄了《情况说明》。8. 《情况说明》,证明被申请人二出具了该《情况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实质上是借贷关系,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利息,现借贷期限已届满但本金和利息仍未支付给申请人。
9.《支付利息记录》,证明被申请人按照约定利率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利息。
10.《委托代理协议》,证明申请人为本案聘请律师的律师收费标。
庭审前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本会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仲裁规则,应视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举证、答辩、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的等仲裁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鉴于被申请人已放弃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仲裁庭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原件进行核对,上述10份证据中1-4、7-10 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5、6为打印件,相互能够印证,结合仲裁庭审查本案基本事实,没有发现与其相反的证据,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所提交的10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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