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系 A 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 亿元。A 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承诺为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上加盖有 A 公司公章,A 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亦签字确认。后甲公司未按时足额清偿债务,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A 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 公司主张《担保合同》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应认定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系为其股东甲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根据现有证据,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对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乙公司存在过错,并非善意,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关于各方的责任分担,可按照《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