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礼新
一、保留出资凭证,保证签名真实。投资人设立公司时在筹备期间的相关费用要尽量用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名为自己身份证上的姓名)转账支付。这样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投资人实际出资的支付凭证。在筹备公司期间所签订的协议可以用已核准的公司名称为主体,也可以用投资人个人的姓名为协议方签订协议及相关文件。签署重要合同或者协议时,必须本人签字以防止出现重大法律风险。
二、确保身份真实,出资金额明确。申请设立公司时向工商局报送的登记材料:一般情况下是本人做股东并登记于工商档案中,这时一定要确保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证件,认真填写登记申请书,特别是填写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和公司章程时一定要认真核实其中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比例和实际缴付金额等数据。这些都关系到出资人的长期核心利益。
三、找替身有风险,代持协议来防范。如果不想将自己的姓名显示到工商档案中,需要用他人的名字顶替。实际出资人一定要与名义出资人订立代持协议(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代持协议应未雨绸缪,其他股东共同签署。《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公司有2位以上的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协议时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签字同意,这样实际出资人想从幕后走到前台时就可以直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自己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适时把名义股东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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